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一条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