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侵占承包方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