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等不得有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