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退役军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