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