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