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一般不超过一年。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一年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