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成员不足五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