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成员不足五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