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罢免、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和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