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