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