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自行终止。
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居务档案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换届前未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的,应一并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换届材料收集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