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颁发当选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