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或者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小型农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家庭农场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家庭农场参与农田水利、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各类涉农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