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农场经营者教育培训、生产扶持、风险防控、社会保障等方面配套政策。

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缴纳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