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家庭农场建设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提供支持,将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科研项目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指导与服务,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