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