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