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