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