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人对妨害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对收到的举报,应当登记核实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反馈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