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先行处置。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相邻区域城市管理方面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或者收到举报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专业程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
跨区域的违法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