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收集和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市区范围内,承运砂石、工程泥浆、预拌混凝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煤炭、土方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密闭运往处置场地,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撒。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