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注重景观、生态、游憩等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不得侵占、损坏树木、花草、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确实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