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抛洒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撒漏其他物质;

(二)堆放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三)擅自挖掘、移动、损毁道路设施,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