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一)抛洒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撒漏其他物质;(二)堆放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三)擅自挖掘、移动、损毁道路设施,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