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