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