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落实档案工作经费,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