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开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