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

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在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有关主管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遇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应当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将档案列入优先抢救范围。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