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档案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具备相关条件、资质要求,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