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八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