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支持建设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