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禽类屠宰应当遵守检疫规定,鼓励禽类定点屠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