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