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