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