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一)人工饲养的猪、牛、羊等牲畜;(二)人工饲养的鸡、鸭、鹅等禽类。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尾、翅、皮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