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

(一)人工饲养的猪、牛、羊等牲畜;

(二)人工饲养的鸡、鸭、鹅等禽类。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尾、翅、皮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