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加大监测频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