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生产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一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