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生产与检疫检验第二十条有效畜禽肉品品质检验主要内容:(一)畜禽健康状况;(二)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三)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五)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六)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七)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