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非核定种类畜禽,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