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生产与检疫检验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