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以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报告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原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