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五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屠宰种类、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