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所在乡镇以及周边未设屠宰场点的乡镇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场点。

小型牲畜屠宰场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设置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