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经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的定点屠宰厂(场),需要改建、扩建的,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程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