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一)迁址新建的;(二)原址重建的;(三)原址增加畜禽种类的;(四)小型屠宰场点升级的;(五)其他应当重新申请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