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具体要求进行核查。合格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书面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编码,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