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