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