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可以向所在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