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